序号 |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行政检查 | 330604009000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7年2月1日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2 | 行政检查 | 330604019000 |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政府投资条例》 2019年7月1日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3 | 行政检查 | 330604011000 | 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4 | 行政检查 | 330604007000 | 对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价格条例》2014年1月1日 |
5 | 行政检查 | 330604001000 |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6 | 行政检查 | 330604008000 | 对运行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
7 | 行政检查 | 330604004000 | 对施工现场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
8 | 行政检查 | 330604005000 | 对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
9 | 行政检查 | 330660007000 | 对供电企业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行政检查 | 《供电监管办法》 201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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