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要求,现将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执法事项目录及相关法定依据公示如下:
金东区财政局执法事项目录 1.会计类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330213038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2 | 行政处罚 | 330213065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3 | 行政处罚 | 330213074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4 | 行政处罚 | 330213049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5 | 行政处罚 | 330213006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6 | 行政处罚 | 330213031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7 | 行政处罚 | 330213025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8 | 行政处罚 | 33021302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9 | 行政处罚 | 330213058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10 | 行政处罚 | 330213032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11 | 行政处罚 | 330213090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12 | 行政处罚 | 330213039000 | 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13 | 行政处罚 | 33021307700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15 | 行政处罚 | 33021306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 |
16 | 行政处罚 | 330213053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330213014000 |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8 | 行政处罚 | 330213091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9 | 行政处罚 | 330213044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已部分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审批除外) |
20 | 行政处罚 | 330213013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1 | 行政处罚 | 330213004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2 | 行政处罚 | 330213056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3 | 行政处罚 | 330213072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4 | 行政处罚 | 330213088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5 | 行政处罚 | 330213037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
26 | 行政处罚 | 330213016000 | 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27 | 行政检查 | 330613035000 | 对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条,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 |
28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9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检查 |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
29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8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检查 | ||
30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11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1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10 | 对组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 | ||
32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12 |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检查 | ||
33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13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 ||
34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7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政检查 | ||
35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6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检查 | ||
36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3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7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4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检查 | ||
38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2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检查 | ||
39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5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 ||
40 | 行政检查 | 330613036001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检查 | ||
41 | 行政检查 | 330613016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
42 | 行政检查 | 330613039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行政检查 |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
43 | 行政检查 | 330613015000 |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
44 | 行政检查 | 330613040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检查 | ||
45 | 行政检查 | 330613046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检查 | ||
46 | 行政检查 | 330613037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检查 | ||
47 | 行政检查 | 330613028000 | 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检查 | ||
48 | 行政检查 | 330613041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检查 | ||
49 | 行政检查 | 330613038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及时公示的行政检查 | ||
50 | 行政检查 | 330613044000 | 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检查 | ||
51 | 行政检查 | 330613042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检查 | ||
52 | 行政检查 | 330613045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
53 | 行政检查 | 330613011000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
54 | 行政检查 | 330613043000 |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利益的行政检查 |
2.政府采购类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330213068000 /330213087000 /330213064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330213045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330213083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33021305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330213010000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330213079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采购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
8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设定最低限价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
9 | 行政处罚 | 33101300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行政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331013016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33021311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330213109000 | 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接受贿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330213109000 | 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330213109000 | 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330213115000 | 对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33021303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33021304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330213028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330213084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330213041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330213029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33021307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330213078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33021302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330213105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
33 | 行政处罚 | 33021310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330213102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330213101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330213100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33021311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33021311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33021311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33021311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330213103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330213099000 | 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43 | 行政处罚 | 330213099000 | 对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330213098000 | 对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330213097000 | 对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330213096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 |
47 | 行政处罚 | 330213095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政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330213094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330213097000 | 对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50 | 行政处罚 | 331013001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mm、商业mm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 |
51 | 行政处罚 | 33101301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331013015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
53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9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行政检查 | 330613067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政检查 | ||
55 | 行政检查 | 330613071000 | 对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检查 | ||
56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 ||
57 | 行政检查 | 330613072000 | 对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检查 | ||
58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检查 | ||
59 | 行政检查 | 330613034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
60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
61 | 行政检查 | 330613077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政检查 | ||
62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3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检查 | ||
63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7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检查 | ||
64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3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检查 | ||
65 | 行政检查 | 330613076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检查 | ||
66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检查 | ||
67 | 行政检查 | 330613078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检查 | ||
68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7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检查 | ||
69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6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检查 | ||
70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6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
71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4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检查 | ||
72 | 行政检查 | 330613070000 | 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检查 | ||
73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检查 | ||
74 | 行政检查 | 330613068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检查 | ||
75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检查 | ||
76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4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检查 | ||
77 | 行政检查 | 330613075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检查 | ||
78 | 行政检查 | 33061307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检查 | ||
79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08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检查 | ||
80 | 行政检查 | 330613069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政检查 | ||
81 | 行政检查 | 330613073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检查 | ||
82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检查 | ||
83 | 行政检查 | 33061300801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检查 |
3.资金类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330213024000 |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 |
2 | 行政处罚 | 330213106002 | 对违反公款竞争性存放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 |
3 | 行政处罚 | 330213106001 | 对违反公务支出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 |
4 | 行政处罚 | 330213107000 | 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5 | 行政检查 | 330613023000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 |
6 | 行政检查 | 330613004000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条 | |
7 | 行政检查 | 330613026000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设立、变更资料复印件提交)的行政检查 | ||
8 | 行政检查 | 330613079000 | 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9 | 行政检查 | 330613089001 | 对公务支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 |
11 | 行政检查 | 330613089002 | 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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