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1503998F/2025-161098
单位审核公开
多湖街道
金多办〔2025〕8号
2025-10-31
主动公开
GJDD99A-2025-0001
有效
2025-10-31
一、为切实加强多湖街道村(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村(社)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社)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社)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金东区三资办〔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多湖街道29个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如下:
4个行政村经济合作社:四大门、东盛、西盛、垄窑;
14个村改居社区经济合作社:王坦、泉源、下渎口、大项、牛皮塘、十二里、新安、毛草山、杨宅、雅地、东湄、王宅埠、东龙口、驿头;
11个其他经济合作社:横塘沿、叶宅、庄头、林头、黄泥山、七里畈、望府墩、新古井、潭头滩、近宅、潭头。
村(社)所属自然村、生产队、居家养老中心、老年协会、灯会等村级以下组织账户应统一纳入村(社)集体“三资”管理,不得将资金存放于个人账户。
三、村(社)集体“三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村(社)集体资金是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社)集体资产是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社)集体资源是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四、村(社)集体“三资”所有权。村(社)集体“三资”归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村(社)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五、管理责任主体。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社)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以下称资管员),专职专岗从事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村(社)集体“三资”安全完整。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六、实行委托代理制。推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街道“三资”代理中心代理村(社)集体“三资”业务。
七、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初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3月底前报街道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干部报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备案。对于超过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核备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在公开栏中公布。
八、“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和备用金外资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村务卡”结算实行先支付后报销的管理方式,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原始正式票据、支出明细单据、交易凭条等凭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九、村级账户管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
十、印章和U盾管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资管员管理,法人章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管理,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各村银行结算账户网银复核盾和录入盾分别由“三资”代理中心和村保管,U盾必须本人操作,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十一、集体资金存放和管理。全面推行集体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对于闲置且短期未用的村级资金,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综合评估分析后,采用定期存款模式,实现村级存款效益最大化。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未批先报。
十二、城中村改造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资金使用。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办法的通知》(金市建综〔2018〕30号)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货币安置资金应当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用设施建设等;不得分配到户;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货币安置资金的实际收支和使用情况要定期、逐项逐笔地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十三、非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村(社)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报刊费、会务费、通讯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等各项费用。
(一)村(社)干部报酬。享受财政保障的“一肩挑”人员、村(社)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党组织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领取村(社)以及上级各种误、务工工资。享受财政补贴的其他人员除本职工作外按实际误工领取补贴;村(社)干部享受村固定工资的,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再享受各类误工补贴,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归村集体所有。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社)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社)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报销通讯费支出。
(二)交通差旅费。村(社)干部公务出差交通费从严控制、伙食费定额补助、住宿费限额报销。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金华市区(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报销餐费和住宿费,市外住宿和就餐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承担;
(三)外出学习考察费。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社)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
(四)招待费。村(社)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社)与村(社)之间工作联系及村(社)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社)公务不得支出招待费用。严禁用村(社)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社)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社)之间及村(社)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社)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消防等突发紧急事件,可统一安排快餐(快餐标准为不超过30元/人/餐)。各部门在村(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五)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规定的村(社)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社),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为3500元、4000元、4500元、上一年村(社)集体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社),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
(六)征兵费用。村(社)集体组织应积极配合兵役登记、征兵体检等工作。征兵体检、应征青年参加政审、座谈会等误工参照普工标准执行。因体检超时等原因需用餐的,伙食补贴控制在每人次30元以内。
(七)文化娱乐费用。节俭安排村(社)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村(社)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事前需填制村(社)大型活动预算报批表(附件2),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对外捐助与慰问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村(社)集体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对于困难户、死亡、就学、入伍等慰问金,同一类标准要一致,每个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制定方案,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十四、资金审批。
(一)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村级支出限额审批制度,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联审联签制度。各项支出应按项合计,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规避限额审批。
1000元以下的支出原则上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村(居)委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线上);非生产性支出1000元(含)至10000元以下、生产性支出1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的由村(居、社)务联席会议通过后联审联签,(“三资”审批系统意见)签明“经集体研究同意”字样,并附会议记录;非生产性支出10000元(含)以上、生产性支出5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账时附书面决议,签明“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字样。所有支出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与联审联签。
街道加强村级资金监管,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委会副主任、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后,街道联村干部或第一书记、街道农经员也要参与线上联审联签;1万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街道农经分管领导线上联审联签;3万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街道办事处主任线上联审联签后方可支出。街道完成联审联签后将结果告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规范支付流程。将有效支出凭证和附件(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监委会主任签字)扫描上传至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完成联审联签,通过银企直联(或普通网银)线上支付。
十五、资金结报与票据管理。
(一)资金结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款事项均由资管员办理。当天的收入应在当天缴存至村基本结算账户(村级收入用银行转账或收款扫码实行非现金结算),不得截留不交或以收坐支。
如有特殊原因非资管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二日内向资管员结清。
(二)票据交接。村(社)资管员应及时同街道“三资”代理中心交接原始凭证,代理会计认真审查每张票据与系统扫描件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在每张票据上加盖付讫章,做好结报工作。
(三)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到街道“三资”代理中心领取《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次限领一本。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应建立《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交回、验收的登记制度。《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必须连号使用。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采购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定点零星采购的物品,单张票据额度不超过500元,可按月或按季结算,并附经采购人签名的物品采购清单。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村(社)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可使用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
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附相关说明。
十六、股份分红。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分红的人员原则为股份制改革确定的股东。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社)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村民(社员)参股投资项目的分红按投资约定执行。当年净收益为赤字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有公益性负债、村级负债风险评估红色的村(社)不进行年终分红。股东分红方案由村(居、社)务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填制社员股东年终分红方案报批表(附件8),经联村干部初审同意,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查、“三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股东分红方案需张贴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方案执行分红,分红前将方案报送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其他村民(社员)福利根据各村(社)集体经济基础,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写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十七、村级债务债权。
(一)村级债务管控。村(社)集体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外借款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填写举债联审表报街道审批,借款合同(协议)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村(社)应开展村级债务风险评估。实行村级债务红、黄、蓝三色动态管控,制订债务削减计划,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新增债务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策,蓝色及以上等级村(社)应报街道审批;黄色及以上等级村(社)不得实施集体经营性收入股份分红;红色等级村(社)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经营性项目、财政全额拨款项目除外),避免因项目建设造成村级负债不断攀升。
(二)村级债权管理。村(社)干部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因村(社)农户生活困难、生病、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借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凡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收缴责任主体,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债务人因破产、死亡、失踪、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已离任的,依据责任追溯制度进行追究。
十八、固定资产登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纸质+电子”双登记制度,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管员负责。电子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公开。
十九、固定资产折旧。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二十、固定资产结转。村(社)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结转形成固定资产。
二十一、固定资产清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在每年3月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损坏、丢失、无使用价值、征迁的资产,可予以报废。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的账目、单据、卡片及有关资料,盘点结果及时报“三资”代理中心核销。报废固定资产中产生的残值收入应存入村(社)银行存款收入专户。
二十二、固定资产报废。因年限过长、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报废资产原值超过10000元以下的,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决定,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废资产原值超过10000元以上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折价转让给可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账务处理。
二十三、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四、集体资源登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名称、位置、面积、开发利用等情况信息。
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所有的资源,一并纳入村(社)集体登记,所有权不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各级资源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不清。
实行租赁经营的其他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租赁资源的用途、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
二十五、集体资源清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源进行清查核实,一般每年清查一次。
二十六、专项资金使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工程项目拨款,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二十七、项目立项决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应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填写村(社)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联审表(附件5),报街道由联村干部、项目分管领导、“三资”分管领导等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进行联审,并送“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二十八、项目招投标。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发包人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者化整为零以规避发包。
(一)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由村(社)组织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发包、直选发包、自行建设等形式。
(二)预算1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必须进入街道招投标平台,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组织公开招标。
(三)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组织公开招标。
二十九、项目实施监管。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后,应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强化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或增加补充协议需通过合法性审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建设管理小组成员应包括1名村(社)主职、1名两委成员、1名监委。
由于项目变更、增加附属工程等导致建设项目变更或追加的,应提交村(居、社)务联席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的会议记录,需注明工程项目名称、预算价、建设规模、施工地址、项目负责人、实施方式等要素。
村(社)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三十、项目变更造价。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总量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5%,5%以内的变更应由村(居、社)务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量超5%至10%的,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工程量超10%的,须重新招投标。
三十一、项目竣工结算。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开展工程自检并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由村(社)两委、项目监督小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核)和公示。
三十二、工程款项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项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村(社)工程项目招投标联审表;2.工程款项支付进度表;3.税务发票;4.招标(或直选发包、劳务发包)公告、中标通知书或抽签结果报告、成交确认书等资料(须街道交易中心盖章);5.合同(协议)书,提供主合同及附属合同中与工程支付相关的页面;6.验收合格报告(参加人员签字);7.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10万及以上项目),提供正文和审定单;8.民主决策记录(大额资金支出需提供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记录);9.工程款支付证书(若有,由监理单位出具);10.工程项目造价变更审核表及补充合同(若造价变更超过规定限额须提供)。
三十三、自建项目管理。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自主建设的工程项目,要成立村(社)材料采购组、工程质量(务工数量)监督组,监督组成员应包括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村(社)代表、有类似工作经验的人员。采购的材料应注明供应商地址、电话、联系人。主要材料如需明确品牌的,村(社)组织自行编制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须明确不少于三个品质、信誉良好的不同品牌。不能明确品牌的主材,须明确品种、规格等相关参数。在报销时须提交以下附件: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村(社)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联审表、购进材料费正式发票、材料清单、采购合同、工程量清单、验收单等;人工费用凭正式劳务发票(包清工的需要附施工协议和计算清单)、会议记录决议等转账支付。运费、挖机费用等10000元以下的零星项目,报销时必须提交以下附件:村(居、社)务联席会议记录,记录内容注明施工地点、名称、单价;工时记录单,2人以上签字;计算清单;凭正式发票转账支付。
三十四、设立采购小组。村(社)应设立采购小组,以负责采购事项。小组成员应包括村(社)两委成员、监委成员、村民代表,成员人数可根据村(社)实际设为3或5名。村(社)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社)党组织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列入采购小组。
三十五、项目立项程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资、服务采购计划,应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填制村(社)商品或服务采购申请表(附件6),报街道审核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筹资方式、功能目标、相关标准、规格数量、验收标准等内容。
(一)预算0.1万元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签;
(二)预算0.1万元(含)至5万元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应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采取公开招投标、询价比价、自行采购等形式;
(三)预算5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并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6);
(四)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上一级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采购,并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6)。
三十六、产权交易标的额。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承包经营、资产租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和区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履行发包程序前,应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发包项目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布,并向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村(居、社)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发包等形式进行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通过街道招投标平台或上一级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发包。
三十七、书面合同签订。村(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转让、拍卖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须经街道“三资”代理中心鉴证盖章,村(社)、街道各留存一份。农村集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资产产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土地、森林、林木等经营权流转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建议租期三年以上的合同约定租金上浮比例。
三十八、合同款兑现。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按合同要求逐期清缴,到期合同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三十九、村级误工、用工工资标准。除享受财政保障和固定工资的村(社)干部外,其他村(社)干部从事村(社)集体事务及村民从事劳务的误工、用工工资标准,由各村(社)集体组织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除订立合同、明确薪酬之外的用工,杂工(卫生、保洁、清理等)最高不超过200元/天、普工(民主理财、普查调查、秩序维护、夜巡值勤、消防安全等)最高不超过200元/天、技工(水电、木工、泥工、石匠、油漆工等)最高不超过350元/天。
四十、建立用工登记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设簿登记,按月或按季对用工情况公布结算,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对用工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
四十一、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超过一个任期)经济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资源发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街道审核。
街道与村(社)应当加强村(社)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
四十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或协议、资管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经济情况统计等“三资”资料,由“三资”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上交各种“三资”管理档案。资管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拒不移交“三资”资料或将“三资”资料毁坏,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非法使用凭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十三、应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的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凭证存根、合同、契约、产权证、文件、图纸、会计出纳移交清单、会议记录、固定资产台账等,村(社)资管员应及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列入村(社)档案管理。
四十四、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村(社)“三资”档案的,需出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证明书方可查阅。
四十五、 稳定“三资”代理队伍。街道“三资”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村(社)数配备相应的代理人员,代理会计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十六、 提升资管员队伍。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设资管员1名,主要承担村(社)集体“三资”管理、财务报账、文书等工作。资管员人选应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批准,并报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一)实行任职回避。村(社)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社)党组织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社)资管员。
(二)资管员调整。资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人选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批准,原资管员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资管员人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掌握基本的电脑操作,能胜任财务电算化管理及“三资”管理、文书等工作;
4.基本固定在本村(社)生活,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列入资管员人选,已担任资管员的应予以撤换:
(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年龄(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不能胜任会计电算化、信息化要求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到街道“三资”代理中心报账的;
(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
四十七、公开内容与时间。应当公开的村(社)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一)村级日常性财务收支等情况,每月10日前公开;
(二)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每年清查后,于次年1月底前公开;
(三)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四)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社)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五)经济合同订立、土地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村(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分配情况等按实际随时公开;
(六)各类承包款、集体资产出租租金等各类应收款逾期未交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随时公开;
(七)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按实际随时公开。
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每年将照片打印装订留档。
村级重大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五议”指党员群众建议、村(社)党组织提议、村(居、社)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会议审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指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四十八、采取“线下+线上”双公开模式,线下定期在公开栏张贴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党员会(代表会)公开唱账;线上通过“三资”监管系统、手机APP(“三资”公开APP)实时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十九、民主监督。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居、社)务监督委员会,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并向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反馈财务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和群众意见。
五十、事前审核。对村级上传到浙江省村(社)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各类票据及附件,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应事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予受理报账。
五十一、审计监督。街道应按照农村财务审计的相关要求,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村级重大项目建设、村(社)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五十二、审计(巡察)整改。对村(社)财务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街道应当督促被审计(巡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巡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改情况向街道报告。
五十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五十四、本制度未涉及部分,按金东区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涉及的上级相关文件,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五十五、本制度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多湖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制度下发后制定本组织的管理制度,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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