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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32397971B/2025-161090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金东民〔2025〕82号

  • 发布日期:

    2025-11-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10-2025-0001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5-11-28

关于印发《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28 17:31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现将《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

                                                          20251127

 

 

 


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管理,提升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97号)、《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8号)和《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金东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助餐配送点)等。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保障;村(社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二、建设要求

(四)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以乡镇(街道)为服务半径,选址在老年人口集中、生活便利区域,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食堂一般100平方米),床位数不少于10,消防安全合格(持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食堂符合阳光厨房建设标准,持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等基础功能鼓励条件的服务中心延伸社会工作、心理疏导和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五)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以村(社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食堂一般50平方米),日托床位(折叠椅)10张以上同时供20名以上老年人就餐提供膳食供应、文化娱乐、保健教育等服务。食堂符合阳光厨房建设标准,运营主体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建设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多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

(六)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助餐配送点)

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优先使用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按配建标准建设)。按需设置多功能活动室、可容纳20人以上同时就餐的餐厅公共卫生间,提供配送餐、文体娱乐等服务

三、补助政策

(七)建设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且实际投入使用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补助金额以审价报告,根据区民政局验收结果确定,但不得超过补助限额。

2.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限额60万元,投资大、具有样板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助限额,经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可适当提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限额15万元列入市级以上民生实事或重点工作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限额30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助餐配送点)建设补助限额5万元。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改扩建5以上或因特殊原因需再次改扩建的,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上报和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补助。

(八)运营补助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正常开展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功能,且年实际运营300天(含)以上的,可享受基础运营补助4万元。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独立开伙且年实际运营300天(含)以上的,平均就餐人数(不含配送人数)30人的基础运营补助3万元30≤平均就餐人数(不含配送人数)50人的基础运营补助4万元平均就餐人数(不含配送人数)50人的基础运营补助5万元满足其他条件的照料中心,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运行,导致年运营天数少于300天的,基础运营补助以300天为基数,按实际运行天数经费标准80%进行补助

3.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助餐配送点)可享受基础运营补助2万元。乡镇(街道)可根据配送就餐点运营情况、就餐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九)就餐补助

1.补助范围:金东户籍7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可享受就餐补助(中餐和晚餐)。就餐服务补助人数、餐数以养老服务“爱心卡”数据为准。

2.补助标准:区财政补助每人每餐4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奖补流程

(十)申请

申请建设补助的应在建设前提交申请报告,完成建设后提交建设审价报告、验收考核材料,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运营补助和就餐补助根据养老服务“爱心卡”数据计算。

(十一)审核

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情况开展实地验收根据验收结果予以补助。

(十二)拨付

区民政局审核通过下达补助资金至相关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其中建设补助分两次拨付,验收合格后拨付70%,运营满一年后拨付30%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使用,专款专用,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三)构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体系,区民政局通过日常督查、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监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合理规划布局并加强运营指导和监督管理;村(社区)党组织负有主要监管职责,严格执行书记负责制,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服务台账、提升服务质量,精准上报数据,确保服务实效。

(十四)建立规范的准入、暂停及退出机制,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绩效评价和补助范围。因行政村规划调整、拆迁等导致运营困难的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及时报送区民政局,扣减或取消补助;恢复运营且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准入并纳入补助。

(十五)区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骗取套取资金的及时责令退回并追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纳入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各村(社区)需建立合理就餐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社会化运营机构按规定建账立制。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市补助资金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补助条款或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条件的,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51127日印发

金东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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