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907XH/2025-161107
区资规分局
2025-12-03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集体建设用地供应配套政策,有效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方案总体框架涵盖适用范围、部门单位职责、申请条件、土地供应、权利义务、土地收回、其他等七个方面。涉及政策情况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对象为金东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办企业的情形。
(二)各方职责
界定区发改、经信、农业农村、文旅、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属地乡镇政府在初审核实、项目审查、准入要求、规划管控、用地审批、产权登记、环保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并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审机制。
(三)申请条件
一是申请主体,可由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也可由兴办企业申请。二是适用条件,包括规划符合、产权清晰等条件。三是鼓励情形,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四是用地标准与年限,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有相关用地标准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使用年限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四)土地供应程序
明确土地供应中方案编制、用地审批、土地供应3大环节,并制定申请材料清单。
(五)权利义务
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明确房地一体抵押原则、破产清算时的处理方式、禁止闲置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等关键要求。
(六)收回情形
明确在停止使用、违规使用、清算重整、公共利益需要、期限届满等五种情形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并对补偿、地上物处理作出原则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是明确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供地手续且现状已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可参照本意见补办相关供地手续;二是明确负面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不得建造别墅、私家庄园;不得侵占农村村民合法宅基地权益。
四、其他
解读机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义新区(金东区)分局
联系电话:0579-82065133
解读人:李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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