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2024年12月30日收到抽样单编号为:SP202484941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SP202484941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志科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红薯粉丝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公司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在2024年12月30日收到的不合格报告,于当日把不合格报告送达给经营单位并对其进行检查。经查明,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金华市金东区付氏干货商行购进红薯粉丝10斤,购进价3.5元/斤,进货金额为35元。其中5.22斤为抽检单位从饿了吗平台购进,销售价84元,其余线下销售,销售价7元/斤。截至2024年12月30日被本局查获时为止,上述批次红薯粉丝均已销售。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17.46元,违法所得82.46元。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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