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55
区司法局
2025-03-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4月3日收到复议申请,于4月11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在某平台某店铺,支付5.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的“塑料杯”一份,订单编号:203**************70,商家通过邮政快递:987*********4发出,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签收。打开使用后发现问题,于2024年1月30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回复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已作出改正,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商家于2023年10月22日因无标签标识问题就已经被责令整改,但商家拒不改正,继续在平台违法售卖无标签标识的三无产品,违法情节十分严重。而被申请人以商家自行改正为由未对该违法商家作出任何处罚。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证据2、《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举报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及被申请人的回复情况。
证据3、商品及快递照片、某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该商品及商品的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在某平台某店铺,支付5.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的“塑料杯”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一、查看产品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材质,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八条产品信息要求;二、商家于2023年10月22日因无标签标识问题已经被责令整改,但至今商家拒不改正,继续在平台违法售卖无标签标识的三无产品,违法情节十分严重;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查后,已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1月30日接到申请人的再次举报后,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现场产品均已贴上标签,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合理合法,并无不妥。
二、申请人提到的食品级原材料问题,当事人已将生产厂家的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提供给被申请人,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申请人在各地大量提起各类举报,以牟取高额赔偿,属于“专业投诉举报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员。经查询,自全国12315平台自开通以来,申请人举报1304次。2023年8月4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12件。2023年6月份至2024年4月份,白某某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14次,极大地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处理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被举报人的资质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拟证明产品的标签情况。
证据5、《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审批情况。
证据6、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复,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整改的情况。
证据7、申请人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8、案例清单,拟证明2023年8月4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某某有限公司的某淘宝店铺购买了“塑料杯”一份,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无标签标识、未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举报,并于2月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塑料杯”均已贴上相应的标签并提供了原材料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决定不予立案,2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共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1304件;自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针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全省各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2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就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又提出大量行政复议申请,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出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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