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160572
区司法局
2025-08-27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结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四、其他
解读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79-82171120
解读人:胡晗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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