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行政复议

适用对象: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二、受理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三、决定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禁止性要求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3.身份证明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日,可延长30日

九、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十、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及联系电话

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南街368号(金东区司法局),邮编321025,咨询电话:0579-8217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