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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金华市金东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金东财行〔2026〕13号
Q:制订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金华市金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区政〔2011〕8号)出台已久,为建立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相适应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金华市金东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Q:本办法明确的管理范围和原则都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人大、政协、人武部)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Q: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分别为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安全高效地使用资产、严格规范地处置资产、及时足额上缴资产收入、客观公允地评估资产、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和其他规定。
Q:各部门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上分别有哪些职责和权限?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指导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重大事项应当按程序报区政府决策;组织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等事项。
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资产绩效评价;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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