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52297/2019-26423
单位审核公开
区府办
2019-05-10
主动公开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
号)文件精神,切实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基础,实行“三权分置”,大力推行林地股份合作社、林木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市场化、企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实现兴林富民,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金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各县(市、区)森林金华建设工作任务书和2018年度各县(市、区)森林金华建设工作任务书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金市绿委〔2018〕1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性
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实行“三权分置”,促进林农之间、林农与社会资本之间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维护林农权益、促进林农增收的重要途径;是扩大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产业的重要方式。
(二)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以林农意愿为核心、以林农增收为目标、以林农增收为目标、以政府规范为保障。
(三)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林农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依法制定适合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特点的章程,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林业股份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实行民主管理,合理分配利益,涉及变更、注销的,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
(四)对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
对按规定程序组建并注册登记的林业股份制合作社,给予组织成员在10个以上(含)及集中连片林地面积规模800亩以上(含)的合作社一次性补助3万元;当年流转新增连片面积500亩以上(含),流转期限30年以上(含)的,给予流出方(农户或村、组或林业股份合作社)一次性补助50元/亩。同一地块的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林业股份制合作社通过各种渠道融资,积极开展林业股份社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工作,支持林权抵押贷款,对符合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的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四、解读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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