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19-26396
单位审核公开
金东区人民政府
金区政办〔2019〕20号
2019-05-09
主动公开
GJDD01-2019-0002
有效
2019-05-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金东区林业股份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金华市金东区林业股份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性
(一)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实行“三权分置”,促进林农之间、林农与社会资本之间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林业股份制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模式,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
(二)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林业生产周期长,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循环。开展林业股份制,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三)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是维护林农权益、促进林农增收的重要途径。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增加林农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林农增加投入,提高林农投资收益;有利于权益保障,促进林农民主管理意识。
(四)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是扩大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产业的重要方式。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通过经营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经济,有利于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各类资金进入林业产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形成林业生产资料、林业机械、林业产品销售、林业先进技术,金融资金整合;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化、经营企业化、管理规范化的新型经营模式,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切实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基础,实行“三权分置”,大力推行林地股份合作社、林木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市场化、企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实现兴林富民,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以林农意愿为核心。充分尊重林农意愿,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林农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 以林农增收为目标。坚持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大力发展油茶、香榧等主导产业,提升产出率,促进资源增长,林农增收。
3. 以规模经营为导向。坚持规模集约经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林业生产,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4. 以政府规范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指导、支持、服务作用,做好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股份合作社及家庭林场建设,不断提高股份合作社和家庭林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依法开展林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总体要求
1.依法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在林农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既可以在行政村范围内组建,也可以跨行政村范围组建。行政村的自然村、生产队也可根据自身条件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可以依法以资金、林地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以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林地为资源建立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在林业生产、林旅融合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特殊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2.制定章程。要根据《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设立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依法制定适合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3.依法登记。每个林业股份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比例不少于成员总数的80%,确保林农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林业股份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林业股份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实行民主管理。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成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附加表决权。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5.合理分配利益。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6.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推进形式
1.开展试点。2019年和2020年,每年选择1至2个有条件的乡镇作为林改工作试点,以试点方式开展林改工作。
2.全面推进。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全区全面推进林业股份制工作,提高林农收入,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政策扶持
(一)鼓励组建林业股份制合作社。按规定程序组建并注册登记的林业股份制合作社,给予组织成员在10个以上(含)及集中连片林地面积规模800亩以上(含)的合作社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当年流转新增连片面积500亩以上(含),流转期限30年以上(含)的,给予流出方(农户或村、组或林业股份合作社)一次性补助50元/亩。同一地块的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林业股份制合作社通过各种渠道融资,积极开展林业股份社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工作,支持林权抵押贷款,对符合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的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本文件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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