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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0-27589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0〕5号

  • 发布日期:

    2020-02-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0-0002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0-02-28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8 16:59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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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调整目的与依据

(一)调整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金东区于2016年发布的《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43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需对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调整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实施;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修订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实施;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实施;

(10)《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1月1日实施;

(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实施;

(12)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实施。

2.相关规范、文件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执行;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6)《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8)《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43号)。

3.地方相关资料

(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

(2)《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06-2020)》;

(3)《金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4)《金东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5)《金华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

(6)《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版);

(7)《九峰山-大佛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

(8)金东区各乡镇(街道)总体规划。

二、金东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金东区现有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参照的是《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43号),将金东区畜禽养殖划分禁养区、限养区。

1.禁养区划分范围

①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保护核心区、城镇规划控制区、市区二环线以内区域及边缘外延500米区域。

②东阳江、武义江干流沿线200米范围内。

③离村庄(集镇)、河道100米范围内。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敏感区(居民、行政、文教科研、医疗区等)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

④高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级干道、金义快速路、金义东公路、曹塘澧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红线100米范围内。

⑤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区域(金东区中心城区—多湖街道、东孝街道,孝顺溪源头生态保护区—源东乡)。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的区域。

2.限养区划分范围

①区内主要河流东阳江、武义江干流沿线两侧200-500米以内的区域及区内中、小型水库库区周围100米范围。

②村庄规划区、离主要支流河道100-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③高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级干道、金义快速路、金义东公路、曹塘澧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100-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金东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一)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②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地方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3.禁养区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

(1)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金东区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根据《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规定与管理办法》,对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要求,本次金东区禁养区划定做如下调整:

取消限养区划分方案;

取消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取消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金东区中心城区—多湖街道、东孝街道,孝顺溪源头生态保护区—源东乡划定为禁养区;

根据《九峰山-大佛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所确定的大佛寺片区核心景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

四、调整后金东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金东区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黄坞口水库:黄坞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6.203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寺口垅水库:寺口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534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长山垅水库:长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7.64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双龙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金东区范围):位于金东区西北部,东、南至风景区边界,西、北至区行政界,面积29.7平方公里。(编号jy03-01)

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大佛寺、罗汉塘、鸳鸯林、西岩湖等风景资源集中区域,以及北部龙头沟、善山垄、塘坑三条谷地两侧的优越山林环境,面积6.2平方公里。(编号jy03-02)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

多湖街道:多湖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32.0平方公里。(编号jy04-01)

东孝街道:东孝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0平方公里。(编号jy04-02)

江东镇:江东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76平方公里。(编号jy04-03)

岭下镇:岭下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2平方公里。(编号jy04-04)

澧浦镇:澧浦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8平方公里。(编号jy04-05)

塘雅镇:塘雅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9平方公里。(编号jy04-06)

赤松镇:赤松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9平方公里。(编号jy04-07)

曹宅镇:曹宅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6.8平方公里。(编号jy04-08)

金义都市新区:孝顺镇、傅村镇、鞋塘办事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0.5平方公里。(编号jy04-09)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在实现关停转迁之前,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金东区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见附件1,金东区调整前后的禁养区分布图见附件2和附件3。

(五)其他说明

1.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24.477平方公里。

2.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3.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43号)文件中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金区政办〔20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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