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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307522110T/2020-2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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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9-16 09:29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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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食品摊贩一方面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群众就业、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是现阶段“摊贩经济”、“夜间经济”发展的主要业态之一;另一方面,食品摊贩也存在随意占道经营、卫生污染、食品安全隐患等较突出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规划设置、信息登记、公示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基本原则

食品摊贩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发展”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

(三)职责规定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地点规划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1、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实施指导和登记管理,进行相关培训,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及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卫生、生态环境、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食品摊贩规范有序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村(居)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食品摊贩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和固定时段,依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经营场所设置

1、设置规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设置,应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严控区:机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桥梁、地下通道)等重要区域。严控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控制区: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控制地带、城市建成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必须控制摊点设置数量且限时经营,需要取得周边单位同意的应当取得同意。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后街背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设置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并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与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

2、设置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设置初步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初步方案进行复核,报区政府统一备案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因开发建设等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按程序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公布。

(六)登记管理

1、登记申请。拟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登记办理。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行一地一卡制度,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场所、区域或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登记卡》。

3、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食品摊贩登记情况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公示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4、登记卡管理。《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5、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后,《食品摊贩登记卡》自行失效。  

(七)经营规范

1、经营条件和要求。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依法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段内,按照登记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4)、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并佩戴口罩;

(5)、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6)、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设备等应安全、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并保持清洁;存放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7)、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9)、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及时销毁;

(10)、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当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11)、按照规定要求摆设摊位、陈列物品;

(12)、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2、禁止性规定。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并且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2)、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

(3)、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4)、国家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八)监督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摊贩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单位,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理主体单位应当与进入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的食品摊贩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理主体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收取设施建设成本费和卫生保洁服务费。

4、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日常检查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5、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6、食品摊贩在依法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段外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7、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8、各类市场及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九)评议考核

食品摊贩管理情况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重要内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十)制定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四、其他

解读机关:金华市金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170363

解读人:邵理能(金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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