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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0-2759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0〕41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0-0006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0-09-16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16 09:20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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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部门:

《金东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金东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区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规划设置、信息登记、公示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基本原则

食品摊贩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发展”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采取划定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等方式,促进零散、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规范经营,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三、职责规定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地点规划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一)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政府依法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固定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实施指导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及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划定的场所、区域或地点,固定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油烟污水排放、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卫生、生态环境、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定相关措施,组织、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食品摊贩规范有序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依法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三)村(居)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食品摊贩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和固定时段,依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经营场所设置

(一)设置规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设置,应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1、严控区:机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桥梁、地下通道)等重要区域。严控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

2、控制区: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控制地带、城市建成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必须控制摊点设置数量且限时经营,需要取得周边单位同意的应当取得同意。

3、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后街背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设置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并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与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二)设置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设置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数量、布局、位置、经营时段、管理规定等,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初步方案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区政府统一备案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因开发建设等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按程序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公布。

六、登记管理

(一)登记申请。拟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者的身份证及照片;

2、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3、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登记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依法划定的场所、区域或地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申请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卡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姓名、照片、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明确摊位号的,还应当载明摊位号码。办理、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行一地一卡制度,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场所、区域或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登记卡》。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1、经营地点不属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2、未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

3、登记材料经审核不符合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的;

4、拟经营的食品品种属于食品摊贩禁止经营食品目录的。

(三)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食品摊贩登记情况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公示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登记卡管理。《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摊贩登记卡》补领申请表;

2、损坏的提交损坏的《食品摊贩登记卡》原件;

3、一寸免冠照一张。

补办的《食品摊贩登记卡》编号、发证日期等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失效情形。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后,《食品摊贩登记卡》自行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告方式确认《食品摊贩登记卡》失效,并以书面方式告知食品摊贩经营者: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的;

2、经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的;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

4、食品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5、三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情形的;

6、其他依法可以确认失效的情形。

七、经营规范

(一)经营条件和要求。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依法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段内,按照登记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4、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并佩戴口罩;

5、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6、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设备等应安全、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并保持清洁;存放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7、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9、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及时销毁;

10、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当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11、按照规定要求摆设摊位、陈列物品,不随意张挂横幅标语,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管网,不损坏道路、绿化等公用设施,不随意排放污水、乱扔乱倒垃圾;

12、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二)禁止性规定。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并且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2、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

3、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4、国家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八、监督管理

(一)管理要求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摊贩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单位,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理主体单位应当与进入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的食品摊贩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进入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的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协议规范经营,违反协议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理主体单位有权按照协议规定处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理主体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收取设施建设成本费和卫生保洁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收取的费用只可用于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等方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进入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地点的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4、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日常检查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2)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5)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二)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食品摊贩在依法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段外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投诉举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参照管理。各类市场及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织或举办的各类美食节、小吃节等节会、展销会,引进临时性经营食品摊贩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组织者举办者主体责任,认真查验登记或许可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加强对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九、评议考核

食品摊贩管理情况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重要内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十、制定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金区政〔2020〕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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