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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1-51340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1〕27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1-0006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1-05-24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8 09:35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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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3日    


金义新区(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关于印发〈2021 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1〕3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列入评价。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企业;

2.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企业,包括租用生产用房的企业。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办法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对评价年度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连续两年特别保护期,两年内可申请继续作为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乘以修正系数,再加上加分项减去减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

(一)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9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350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5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三)计分规则

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且销售收入不为0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按基本分的1.5倍赋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0分。

(四)修正系数

税收超50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1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一定修正系数,单项得分相加后乘以修正系数,按照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等级别分别给予1.1、1.2、1.3、1.4、1.5的系数。

(五)加减分事项

分为以下四类,同类别内的事项按就高不重复不累计进行计分,所有加减分不列入系数修正。

1.亩均税收超额加分。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6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

2.人才创新类加减分。对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首台套”企业,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拥有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加10分。五金工量具、塑棉制品、建筑建材、食品加工四大传统制造业及信创产业、智能家居、汽车核心零部件及配件三大重点培育行业的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市级以上重点技改或“两化融合”项目的,加5分;规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为0的,减10分。

3.培育壮大类加分。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加15分;评价年度当年“小升规”的企业加10分(申请列入规下企业评价的该项不加分);对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从入园当年起连续二年每年加5分。

4.企业荣誉类加分。评价年度内获评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20分、10分、5分;评价年度内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上市的企业,加20分;评价年度内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有效期内)、绿色工厂的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品字标”品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加10分;评价年度内获评省上云标杆、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加5分。

四、分类设置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纳入评价的所有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橡塑及文娱用品类、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

1.A类(重点发展类):

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前20%(含)和规模以下前3%(含)的企业。

2. B类(鼓励提升类):

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70%(含)和规模以下3%—48%(含)的企业。

3.C类(帮扶整治类):

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70%—97%(含)和规模以下48%—87%(含)的企业。

4.D类(淘汰关停类):

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3%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后13%的企业。

规模以下企业D档企业占比逐年递增3%,即:2019 评价年度为10%、 2020 评价年度为 13%、2021 评价年度为 16%,规模以下企业 C 档占比作相应调整。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定档

(1)直接定A类。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且列入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

(2)直接定B类。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的企业。

评价年度内通过企业之间转让(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或法院拍卖(以司法裁定书出具时间为准)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

以上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3)直接定D类。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20亩(含),且从当前评价年度起连续前3年均未上规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已经是规上企业,且已申请合并评价并纳入规上企业评价的除外)。投资“标准地”项目的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连续两年,亩均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或其他2个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二次流转准入项目的企业,根据集约节约用地补充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指标,亩均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或其他2个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当年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企业。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金华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企业整体关停淘汰的企业。

直接定档的企业占用该类评价结果等级比例,默认排在该类别最前面,相同直接定档的类别按评价得分排序,超出该类别比列的直接定档企业按评价得分排序进行降档。直接定档不受限档限制。

2.限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A类:

(1)评价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下的(除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外);

(2)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规上企业和低于1万元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

(3)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出租面积大于20%的;

(4)评价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指标的企业;若为投资“标准地”项目的企业,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中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6)评价年度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

(7)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因限档不列入A类的企业按评价得分列入B类等级中排序,占用B类类别比例。

3.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列入D类: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

(3)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所在的企业;

(4)获评政府质量奖企业;

(5)农业龙头企业;

(6)获评“品字标”品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豁免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因豁免不列入D类的企业列入C类等级中按评价得分排序,占用C类类别比例。

4.合并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金东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亩均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亩均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共同产权所有人或集团公司)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且投资人之间存在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控股),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经区亩均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被合并企业按照合并评价企业的评价分数在相应的类别中进行排名。合并只适用于金东区企业之间,不适用于跨区企业间的合并。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区统计局负责核实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年平均职工人数,提供年度行业增加值率、规上企业名单及其主营业务行业代码、营业收入、首次升规企业名单等数据;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税收、销售收入、纳税信用等级等数据;区金融办提供挂牌上市企业名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环境违法行为当年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区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名单、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名单、“品字标”品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区发改局提供评价年度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提供“标准地”投产满一年的企业名单及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的履约情况;区科技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末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清单,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清单;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评价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评价年度末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区委组织部提供拥有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名单;区民政局和公安分局分别核实合并企业中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区经商局负责对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区有关部门于评价年度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区经商局。涉及其它调整事项的由区有关部门认定和提供。企业不按时登录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强化公开公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区政府审定,并公开公示。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减免、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具体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质押贷款。

5.2021年12月31日前,按10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2%、3%、4%比例给予奖励。

8.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9.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10.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6.2021年12月31日前,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7.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1.6%、2.4%、3.2%比例奖励。

8.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三)C类企业

1.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列为有序用电管理限电对象。

3.2021年12月31日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5.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80%比率享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四)D类企业

1.实施差别化电价。同一宗地上的所有用电户号都纳入实施差别化电价。若宗地业主企业被评为D类的,按每千瓦时提高0.2元执行;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千瓦时提高0.3元。若宗地上的承租企业被评为D类的,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同一承租企业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按每千瓦时提高0.15元执行。

2.实施差别化水价。同一宗地上的所有用水户号都纳入实施差别化水价。若宗地业主企业被评为D类的,供水价格按现行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元;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提高2元。若宗地上的承租企业被评为D类的,供水价格按现行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5元执行,同一承租企业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提高1元。

3.2021年12月31日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4.不得享受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5.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费除外)和财政扶持政策。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6.列为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首先限电对象,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7.鼓励D类企业与优质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用能指标奖励。

七、豁免差别化情况

1.有对外出租的企业业主名下地块上所有的工业企业,其亩均税收合并计算后达到全区评价年度所有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含)以上的,依申请可不执行差别化水电价政策。合并计算亩均税收企业认定标准:①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要素齐全,在评价启动核减土地面积阶段已进行系统申报,经审核后进行面积调整的;②承租方企业不存在多处用地情况(包括已经超过建设期的自有土地、承租多个企业出租的生产用房);③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该承租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在出租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且税收在金东区缴纳(在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的首次供地的企业除外);④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分类必须为制造业,或经核实后属于制造业的。

2.评价年度及前一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依申请可暂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

3.D类企业“小升规”的,依申请从“小升规”的次月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电价政策。

4.D类企业土地使用权已被司法拍卖,自司法裁定书下达之日起,依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电价政策。超过1年未完成土地过户手续的,继续执行差别化水电价政策。

5.D类企业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市场化交易转让,自转让过户完成后,依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电价政策。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金区政办〔2020〕22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区“亩均办”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



附件:金东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附件

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二)实际用地面积。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登记和租赁的工业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出租)。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它企业的用地面积。出租面积按月按容积率折算,容积率低于1的按照1计算,出租后实际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登记的土地面积的30%,同时不小于3亩。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未完税的出租不予认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5吨标煤。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采用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指标。

(七)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八)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九)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

(十)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七)单位用电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总用电量

(八)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三、行业分类

(一)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包括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机械电子: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金属制品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包括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四)橡塑及文娱用品类:包括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五)纺织服装: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六)其他制造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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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区政办〔2021〕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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