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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1-139783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1〕35号

  • 发布日期:

    2021-07-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1-0011

  • 有效性:

    废止

  • 成文日期:

    2021-07-01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3 15:17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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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金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励,主要授予金东区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二)评审工作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三)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组织不超过3家。

(四)鼓励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新型贸易、信创产业、枢纽经济、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组织申报。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委会主要职责

1.审定“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2.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二)评审办主要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质量奖”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2.确定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团队,并监督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3.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4.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6.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三)评审组主要职责

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撰写评审报告,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4.其他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四)评审员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熟练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5.评审工作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有相关利害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二、三产业组织,均可申报“质量奖”。

(二)申报组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4.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位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主导产品的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5.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同等条件下,“品字标”品牌企业、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7.参评组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居同行业前列。其中,工业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需达20万元(含)以上。

(三)申报前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质量奖”评审对象: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2.存在诚信缺失行为,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

3.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评审标准

(一)“质量奖”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
   (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评审办向评委会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填写《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审查
  1.资格审查。根据申报情况,评审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2.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不超过4家。
  3.现场审查。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选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四)评定
  1.综合评价。评审办对书面材料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2.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表决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后,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3.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奖金每家5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二)荣获中国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按市对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区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监督与管理

(一)评委会在启动年度评审工作的同时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工作结束,监督组自动解散。

(二)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称号的,由评审办报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三)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四)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质量奖”荣誉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区评审办核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六)参与“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201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金区政办〔202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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