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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2-143233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2〕6号

  • 发布日期:

    2022-02-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2-0001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2-02-2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强区”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21 10:36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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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强区”战略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强区”战略实施意见


为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金委发〔2020〕36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要求,结合金东区(金义新区)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增加研发投入。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以年度研发投入为计算口径设立科技创新奖,科技创新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可将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每年同比增长部分的5%补助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团队的激励。

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工科会签约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金华兑付。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经评估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600万元、300万元。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奖励1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鼓励企业入驻市、区两级在各地设立的飞地园区,组建研发中心,入驻飞地园区的企业扶持政策按照《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稿)》(金东科〔2020〕32号)执行。对确有研发需求,在外地设立研发机构的,且市、区两级飞地园区不能满足办公条件的,同等享受飞地政策。

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长三角G60联席办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金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补助。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设立的分所(院、校),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文件执行。

八、奖励优秀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4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对由市、区科技部门推荐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其他科技奖项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国家级学会评定为一、二、三等奖,且为牵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本区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设立科创先锋奖项,每年评选十名,获奖名额在省级以上各类发明奖项获奖企业、入企博士、科技特派员、各类独立法人的创新载体、研发投入十强企业和研发投入增幅前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中产生。对评定为科创先锋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为“科技新浙商”的创新创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评为“科技婺商”的创新创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加快海外引智引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建设。新建市级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根据工作站年度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合格的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工作站的按省级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经费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作站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市级博士创新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博士创新站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三、强化科技金融。大力发展科技信贷,相关扶持措施参照市科技贷政策执行。鼓励国资全资或控股设立科创投资公司。各类创投公司引进其省外、境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区的,给予创投公司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十四、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单个专利年销售收入超过 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每增加500万元的再资助2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五、附则。以上政策所需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担,高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的奖励项目,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补助)。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金区政〔2019〕47号)同步废止。

本意见自2022年3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下载:金区政〔202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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