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19-26407
单位审核公开
司法局
金区政〔2019〕61号
2019-09-30
主动公开
GJDD00-2019-0005
有效
2019-09-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金东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金东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金华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金政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3.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4.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遵循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模式进行管理,构建以城市供水为主的供水格局,以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管理体系,实现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金华市水务集团下属公司)的全面统管,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管护机制。
5.农村饮用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每年应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单村供水工程管理、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和农村供水加压电费等。
6.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管理机构、人员以及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经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保障和相关优惠政策,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7.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
(1)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编制、建设计划申报、工程建设等前期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2)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相关专项资金的安排,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4)区卫健局负责农村饮用水的水质检测与监督、卫生许可审批、项目健康影响评价等工作;
(5)区住建局负责城市管网延伸“一户一表”管理,完善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等工作;
(6)区交通局负责涉及公路沿线供水管线建设的涉路施工许可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有关工作,并将其作为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等法定工作职责;
(10)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11)区供电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运营用电保障,落实农村供水电价优惠政策;
(12)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好工程、水源日常巡查,协助水费计收等工作;
(13)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达标的饮用水,安排人员做好工程运行管理、药剂投加、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8.全面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一本账”,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信息、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信息联网互通。
二、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9.农村饮用水工程所有权确定。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10.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及供水由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包括设施管理、运行管理、水质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等。
(1)城乡一体化供水实行供水单位一户一表计量到农户。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改造的,分年度对乡镇(街道)、村自建管网进行提升改造,改造后由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永久管护;
(2)单村供水工程进行规范化建设,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水源巡查、水费计收工作除外)。在供水工程显著位置设立工程简介、“三个责任人”等信息标识标牌。
11.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12.农村供水实行阶梯式计价收费:
(1) 城乡一体化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乡一体化供水在一户一表改造前,按照镇村现有设置的水价标准收费;改造后水价与市区同网同价;
(2)单村供水水价由村民代表大会参照政府指导价(不低于1元/吨)讨论后确定。单村供水水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公布水费收缴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13.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水务局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乡镇(街道)和区水务局。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农户的基本生活用水。
14.用水户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3) 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15.区水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单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乡镇(街道)和区水务局备案。
16.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配件、净化设备和药剂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新建、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区水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损坏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三、水源与水质管理
19.单村供水站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在乡镇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区政府批准;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乡镇督促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确定水源保护范围。单村饮用水源地应设立警示标志,将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进行饮用水源地巡查。
20.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5)堆放废渣、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从事影响水源安全的农业活动;
(7)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22.农村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进行消毒净化处理,向用水户提供检测合格的饮用水。
23.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污染问题较重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卫健局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农村饮用水的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区水务局;发现水质不合格,区卫健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24.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25.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四、监督考核
26.农村供水工程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名单应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布,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反馈用户投诉并做好记录,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27.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列入区“五水共治”工作年度考核。
五、其他
28.本办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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