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21-141130
单位审核公开
金东区政府
金区政〔2021〕80号
2021-11-16
主动公开
GJDD00-2021-0007
废止
2021-11-12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金东区推进企业股改重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金东区推进企业股改重组对接多层次
资本市场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金东区高质量发展,促进金东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和股改挂牌上市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企业股改转型
1. 积极鼓励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标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实缴注册资金需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2.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奖励。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奖励。
3. 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以及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代扣代缴个人贡献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4. 对计划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拟上市企业,完成海外重组当年起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海外重组之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以及企业完成海外重组之前3年代扣代缴个人贡献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海外重组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5. 对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设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以及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代扣代缴个人贡献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6. 企业在成长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科创助力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30万元,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20万元。
7. 申请境内上市的按以下方式对企业分阶段奖励10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给予30万元;中国证监会发审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给予30万元;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40万元。
8.对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企业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募集在本地项目资金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新引进注册地在金东区的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0.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优质企业,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区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落地到金东的;企业并购重组区内企业,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区内企业被区外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本区企业(第一、二类情形给予本区并购企业)100%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当年起3年内,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部分,给予本区企业(第一、二类情形给予本区并购企业)80%奖励。对第一类情况并购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上,自子公司设立年度起6年内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100%奖励。
11.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募资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直接融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12.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
13. 优化对并购重组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并支持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开展情况纳入金东区对区级银行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银行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适时设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优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四、引导企业直接融资
14.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引进股权投资、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地生产性、研发性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5.挂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5亿元(含)—10亿元投资区内的,以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的平均数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6年100%奖励。
16.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股东或企业管理人员,在本区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给予80%的奖励。同时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其个人限售股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给予80%的奖励。鼓励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拓发展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业务,证券营业部引进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5%奖励给该证券营业部。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奖励补助资金适用于金华市金东区(含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的赤松镇)。政策奖励兑现起五年内,奖励对象如发生退市、注册地外迁等不符合政策导向的,须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二)本扶持政策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 号)可同时享受,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如与金东区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交叉重复时,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工业企业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挂钩,A类企业100%比例享受 ,B类企业95%,C类企业80%,D类企业不享受。
(三)符合享受区级政策条件的企业,应事前向区金融办申报。企业涉及的各项资金奖励,由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资金,与企业当年的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兑现,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五)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照文件执行,由区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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