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MB1645994J/2023-129785
单位审核公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01-09
主动公开
一、政策背景
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 精神,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金东退役军人〔2022〕9号)。
二、主要内容
(一)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在2021年基础上按标准增加。
(二)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50元、2330 元、1920元。
(三)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按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四)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按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 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详见原文件。
(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城乡统筹的原则,以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数,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十)此次调标所需的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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