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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3-150185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3〕12号

  • 发布日期:

    2023-03-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3-0001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3-03-06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3-07 16:23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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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三)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到商务部门备案。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四)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依法监督管理。

(五)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六)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让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按规定退赔车款等费用。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发票管理

(七)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确保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八)经营主体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与买方签订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四、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和诚信管理

(九)市场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让登记、保险、纳税、汽车金融等手续的条件,应当设立消费者维权服务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消费纠纷。

(十)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收费标准。

(十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如实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培育和发展

(十二)鼓励市场经营者建立统一的二手车线上交易平台,二手车登记、审核、鉴定、买卖等行为通过线上交易平台进行规范操作。

(十三)对于依法登记在市场内的经营主体,符合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入统条件并入统的,按照季度销售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的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次季度兑现。(市、区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

(十四)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对市场年度销售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合计达10亿元(含)、15亿元(含)、20亿元及以上的,对市场经营者分别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六、加强部门监督与管理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开展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登记,依法对市场经营者、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牵头打击自然人违规出售二手车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场办理登记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支持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要依法制定交易市场服务、评估、咨询收费标准,严格监管和规范收费行为;其他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金区政〔2023〕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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