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52297/2023-151574
单位审核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金东农〔2023〕43号
2023-06-07
主动公开
GJDD652023001
有效
2023-06-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起试行。《关于印发金东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金东农〔2022〕8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蒋锦华 联系电话:0579-82191989
附件: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
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注册的畜禽养殖场(合作社)确定为规模养殖场,其余达到规模标准和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户)经乡镇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填写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确定为规模养殖场。如主体为大型养殖集团(公司、合作社),以“公司+农户”模式运行。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和原有防疫员队伍,或者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由县级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原有防疫员队伍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或供应商自行采购。(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www.ivdc.org.cn)、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或浙里办“先打后补”模块疫苗仓中查询)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区统一采购或自行在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助金额
1.补助范围。补助经费仅限于本区辖区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金东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和浙防指办发1号文件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3.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数量,符合正常用量的实行疫苗全额补助,免疫服务费补助参照2020年印发的金东农113号文件。
(五)补助流程
规模场补助资金可实行年度或半年度结算方式。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方式。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审核补助资金,直补到主体。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
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
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
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同时应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1.上报年度免疫计划。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手机APP登录“浙牧通”中的“先打后补”模块,在年初上报本年度的免疫计划,包括年度预计养殖数、养殖畜种所对应的疫苗预计使用量。乡镇(街道)管理员对上报年度免疫计划进行审核。
2.扫码免疫。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浙里办”手机APP登录“浙牧通”中的“先打后补”模块,点击对应主体进入系统,将所购疫苗扫码入库,对批次内的动物进行免疫用苗,填写免疫期次、免疫头数、每头免疫用量。经乡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申请补贴。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手机APP登录“浙牧通”中的“先打后补”模块,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补贴上报,填写个人信息,银行账户等信息,勾选承诺进行上报。
(四)强化免疫评估
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切实保证免疫质量。
(五)加强规模养殖场管理
达到规模标准和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户),需及时纳入我区规模养殖场管理,达到规模标准未列入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自行承担免疫注射等费用。
(六)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
(七)依法申报检疫
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
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涉及违法的移送执法部门处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通报相关场点补免。
(三)加强宣传总结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表:1.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补助的参照标准
2.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规模场户)
3.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4.金东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告知书
5.金东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6.金东区 乡镇(街道)畜禽散养户免疫信息登记表
7.金东区 乡镇(街道)畜禽散养户免疫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补助的参照标准
病种 | 疫苗目录 | 补助标准 | 畜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 0.72元/毫升 | 猪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 |
口蹄疫 |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苗 | 0.72元/毫升 | 牛、羊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 1.00元/毫升 | 猪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苗 | 2.00元/毫升 | 猪 |
口蹄疫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 1.80元/毫升 | 牛、羊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毫升 | 猪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苗 | 0.30元/毫升 | 禽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羊 |
附表2
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规模场户)
申请日期: 编号: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
养殖场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注有或无,若有注明编码) | 申请实施 病种 | 蹄疫 □ | ||||||||||
猪瘟 □ |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 ||||||||||||
小反刍兽疫 □ | ||||||||||||
饲养动物种类 |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 上年度出栏数量 | ||||||||||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是 □否 |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检测记录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编号: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防疫人员数量 | ||||||
第三方服务条件 | 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检测记录 | □是 □否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4
金东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告知书
各畜禽规模养殖场: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3号)、《关于印发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从2023年起,对全区所有规模养殖场停止供应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为做好我区2023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特告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全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实施程序
首先由管理员在PC端注册养殖场账号,然后养殖场手机下载“浙里办”或“支付宝”APP,登录注册时的手机号的浙里办账户(这里要注意登录浙里办的账户与注册时的账户手机号是否一致)。打开首页,搜索“浙牧通”,点击进入后,选择“先打后补”模块即可进入对应页面,进行年度免疫计划申报,疫苗扫二维码并录入免疫信息,年度补贴申请。
补助资金实行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实施主体通过“先打后补”模块中年度补贴申请,申请补助资金。
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补助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各实施主体。
三、监测评价
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场户要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工作目标
请全区各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省农财两厅及我区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真正做到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覆盖率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100%。
五、处罚措施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理。
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附表5
金东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或仅限供服务场主(养殖场户在金东区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区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八、自觉做好医疗废弃物(疫苗、药瓶空瓶等)妥善保存与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台帐记录。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负责人)、第三方服务主体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6
金东区 乡镇(街道)畜禽散养户免疫信息登记表
日期 | 自然村 | 畜(禽) | 联系电话 | 存栏量(头/羽/只) | 应免量(头/羽/只) | 免疫量 (头/羽/只) | 疫苗名称、厂家及批号 | 疫苗用量及免疫次数 | 免疫方式 (✔) | 自免场签名/防疫员签名 | 户主签名 | |
户主自免 | 防疫员免疫 | |||||||||||
备注:自免场要求注明疫苗“自购”或从第三方“领用”。 陪同联村干部(村干部)签名: 乡镇(街道)审核(签章):
附表7
金东区 乡镇(街道)畜禽散养户免疫信息汇总表
日期:
序号 | 自然村 | 畜禽品种(猪/牛/羊/鸡/鸭) | 存栏量 (头/羽/只) | 应免量 (头/羽/只) | 免疫量 (头/羽/只) | 免疫率(%) | 疫苗名称、 厂家及批号 | 农户自免数量(头/羽/只) | 防疫员免疫数量(头/羽/只) |
汇总人员(签名): 乡镇(街道)审核人员: 乡镇(街道)签章
附件:金东区农业农村局金东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东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