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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4-157568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4〕14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4-0001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4-04-22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义新区(金东区)推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5 15:06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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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着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金义新区(金东区)推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金义新区(金东区)推进花卉苗木产业

高质量发展政策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打造增长极、建设新中心”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花卉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制定引育龙头企业、产业设施提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八大措施,加快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着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

1.引育龙头企业。每年依法流转500亩以上土地用于招大引强。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用于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对规模稳定在50亩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5人以上的花卉苗木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育的花卉苗木及相关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内部道路、种植土改良、浇灌养护设施、管理用房、生产设施设备、造坡景观等基地建设投入不少于10%)的,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基地建设投入不少于8%)的,奖励资金50万元。金义东公路等主要道路两侧红线征用范围内,经乡镇审批、交通部门备案后,可供引育企业生产使用。对新引进的龙头企业适用区招商引资政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资规分局、有关乡镇)

2.产业设施提升。引导鼓励企业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对冷链、烘干、水肥一体化等设施设备在花卉苗木产业中应用的,投资20万元以上按建设投资额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盆景大师、插花大师、花卉园艺大师等高级技能型人才入驻金东;开展花卉苗木技能培训,对盆景工、园艺师等技能人才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

4.推广花木贷款。鼓励各金融单位推广花木抵押贷款“花木贷”“政银担”担保贷款等金融产品,按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对借款主体给予年化2%的贴息,每年单个主体最高贴息2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5.开展花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推广花木创新险种,给予总保费50%的区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6.开展行业评比。开展全区花木名企、花木精品园和花木优秀营销经纪人评比工作,对新评定的相应主体(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7.支持展销活动。对参加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认可的各类花卉苗木展会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足额补助,此外,赴省外参展另给予2000元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区级最高荣誉奖的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经区政府备案认可,对举办、承办中国(金华)花卉苗木博览会的单位一事一议给予补助。鼓励区花卉苗木协会组织参展、评比、培训等各类活动,活动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经费总额每年不高于2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8.鼓励直播销售。支持花卉苗木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经区商务局备案认可,在新区搭建直播间正常开展直播业务(每月直播时长不少于60小时),且直播间现有粉丝量排名区前十的,按照建设单个直播间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超500万,且排名区前十的电商企业,每家电商企业奖励金额5万元。对年度花卉苗木网络销售快递量5000单以上且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前十名电商经营主体,给予快递费20%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邮政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以上政策享受对象为在金东区注册的花卉苗木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同一申请补助项目(事项)符合本区多个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24年6月1日施行,试用期一年,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

金区政〔2024〕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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