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7718X/2024-158086
单位审核公开
区财政局
2024-06-15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专项债券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金东财债〔2024〕35号政策解读
问:制定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债券资金账户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金市财核〔2021〕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共有六方面内容。分别为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流程、其他情况、进行备案、违规行为、附则。
问:具体展开说说?
答:
一、竞争性存放
1、开户对象。新发行专项债账户由项目实施单位(包括负责项目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委托代建的国有企业,下同)开设。
2、存放模式。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照单个项目专项债券总需求金额进行招投标,确认账户数量与分配比例,每年发行金额按照招投标确认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公开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招投标实施方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债券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为保证债券资金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本办法发布前已发行的专项债项目,后续债券资金发行原则上选择已经开设的专户存放,存放比例由业主单位自行决策。
3、银行条件。(1)在项目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4)同一家银行当年度在专项债发行期内的专项债券账户不超过3个。
二、招投标流程
1、发布招标公告。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招标的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招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拟定评分要求。项目单位银行账户招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4、确定中标银行。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5、签字生效并公示。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中标银行一旦确定,至项目结束撤销账户止,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中标银行需承诺开通专户的银企直连功能(实时监控专户资金支出),接入金东区财政局专项债监管系统,若不能开通该功能,视同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三、其他情况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其他情形,采取本方式的,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并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四、进行备案
项目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相关材料。
五、违规行为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违规情形,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及时收回债券资金、暂停或取消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区债券专户及其他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
六、附则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问:招投标流程中确定中标银行这点,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标准是否一样?
答:实施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选择评分最高的一家银行存放开户。实施单位或委托代建单位为国企的,按照下述要求确定:发债总金额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选择1家银行存放开户;发债总金额5-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选择不少于2家银行存放开户,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发债总金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选择不少于3家银行存放开户,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40%。同时按照综合评分选取评分最高的一家银行存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收入。
问:第三方面其他情况中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其他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答:1.具备参与招投标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账户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银行少于3家;
2.债券资金量较小(500万元及以下),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4.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开户银行的;
5.经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
问:第五方面违规行为中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违规呢?
答: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未按照中标协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和义务的;
5.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解读机关: 金东区财政局
解读人: 倪帅
联系方式:0579-821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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