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25-159584
单位审核公开
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区政办〔2025〕5号
2025-05-16
主动公开
GJDD01-2025-0001
有效
2025-05-16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金漪湖人才公寓人才入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金漪湖人才公寓人才入住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打造青年型城市、人才向往之城,围绕以金漪湖为核心的27.77平方公里片区产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寓情况
本办法中所指金漪湖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目前共有2处,其中“金漪湖·青年之家”人才公寓位于金华科技城聚贤街(龙芯智慧产业园东侧),共有4幢831套房间;“龙腾半岛”人才公寓,位于金漪湖东北角,共有15幢780套房间。
二、管理机构
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科技城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审查、补助兑现等工作;区人社局协助开展同类补助发放情况核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政策资金保障及有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等工作;公寓产权方负责租赁申请受理、维保及租金收取工作;第三方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范围
金漪湖核心区27.7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入驻企业、科研院所。
(二)入住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个月以上(因年龄、国籍等原因无法参保的除外),可申请入住:
1.第一类人员:列入金华市人才分类目录E类及以上的人才。
2.第二类人员:获得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
3.第三类人员:项目协议(含招商引资、招院引所、招才引智)中约定的人才。
4.第四类人员:其他相关人才。
在优先保障上述人才的情况下,人才公寓闲置房源可由公寓产权方自行对外招租。
四、申请流程
(三)意向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应当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金漪湖人才公寓人才入住申请表》、申请人花名册。
2.申请人身份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存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科技城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综合房源情况、人才层次、有房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进行配置、审核,并向公寓产权方、运营方出具入住人员名单。
(五)经审批同意入住的,由公寓产权方、运营方和承租方签署租住协议。租住期满需要续租的,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应提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五、租金收取
(六)租金标准
1.人才公寓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
2.人才公寓的租金不包含物业服务、公共能耗、产权方/运营方提供的增值服务等费用。
(七)租金优惠
1.第一、二类人员,租金予以全额奖补(累计不得超过6年);
2.第三类人员,按照协议中相应条款执行;
3.第四类人员,根据区级相关会议出具的会议纪要或参照相当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八)入住租金优惠按“先交后补”形式予以补助,涉及同类补助资金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九)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科技城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产业政策导向、社会效益及社会贡献,确定重点科研机构、重点企业、优质人才项目,经集体商议后,统筹给予一定数量的免费租赁住房。
(十)项目协议中对人才公寓补助事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租住管理
(十一)经审批同意入住的,运营方协助入住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对象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和公共能耗(如有)等费用。
(十二)入住对象在工作变动后1个月内,原所在单位须告知人才公寓运营方。
(十三)入住对象退租人才公寓的,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入住对象应提前15天向人才公寓产权方和运营方提交申请,经退房验收合格后终止租赁关系;
2. 入住对象应在产权方和运营方已经告知的退租日前,结清相关费用并腾空租住公寓,无故不腾退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资格,经告知仍无故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人才公寓产权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
3. 人才公寓产权方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十四)入住对象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入住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中止租住: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入住的;
2.入住对象工作变动调离园区企业,或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
6.逾期不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15日的;
7.转租、转借的;
8.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十五)入住对象应自接到中止租住通知后,在15日内搬离人才公寓。入住对象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的,运营方有权取消该人员下一年度新申报租住资格。
七、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实施过程中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所涉及租金补助政策,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即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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