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有关民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命名工作以及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六)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 (十)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 (十一)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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