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城乡规划、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九、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并办理综合行政估值法的投诉和举报。 十、牵头负责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和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综合行政官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负责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综合执法合力。 十一、研究提出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范围和权限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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