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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19-26405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19〕31号

  • 发布日期:

    2019-08-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19-0005

  • 有效性:

    废止

  • 成文日期:

    2019-08-23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东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23 18:26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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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东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金东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三农”领域改革,探索农业农村发展新模式,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农业高质量“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农业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大棚房”专项整治后农业用地供给,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优化农业投资发展环境,优化农业土地资源,利用“三优”模式,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农业生产水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农业“标准地”改革的逐步推进,农作物种植布局充分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粮食生产稳定发展。2019年全区完成认定增量农业“标准地”3450亩、存量农业“标准地”10000亩(任务分解表附5)。2020年起符合农业“标准地”认定条件的新增农业项目100%实行“标准地”招商。      

三、农业“标准地”基本概念      

(一)农业“标准地”界定。是指全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耕地。农业“标准地”先从种植业试行,逐步向其他农业产业拓展。对5年内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二)农业“标准地”类型。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耕地农业生产管控要求,共分为三类:一类标准地是指一般农田、园地、林地,主要种植一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二类标准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一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三类标准地,是指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一年生作物的需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      

(三)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以《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2018年农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参照,高标准设定“投入产出、设施装备、安全环保、面积年限、带动效益”等五项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详见附件2、3)。同宗“标准地”,单类土地类别比例达到80%以上的,部分相关控制性指标可参照此类“标准地”执行,但种植范围不能突破。另外,农业“标准地”项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限制畜禽水产养殖等导致水环境污染的项目,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本地区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四、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评估、土地流转、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审批服务、对标验收、综合测评等七个环节。      

(一)调查评估。乡镇(街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对农业“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组织专家对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符合区农业产业总体规划前提下,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联合评估。根据区域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二)土地流转。乡镇(街道)要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平台,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农业开发公司,负责土地流转、招商引资和农业“标准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要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增加农业“标准地”储备量。对有流转意向但未达到流转条件的土地,要做好流转意向登记工作。及时将已流转或有意向流转的土地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确保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以最短时间完成流转工作。      

(三)招商引资。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开展农业招商,意向单位或个人根据“标准地”项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标准地”,与乡镇(街道)进行对接后达成初步意向。      

(四)协议签订。各乡镇(街道)将农业“标准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流转或与意向企业协议流转,竞得者与乡镇(街道)签订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农业“标准地”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签约当日即可进驻开工建设。      

(五)审批服务。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工作,确保签约即可开工,施工无障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企业注册登记、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合力做好服务工作。      

(六)对标验收。项目完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业主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      

(七)综合测评。收到验收结果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农业“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测评后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退出。      

五、农业“标准地”项目管理      

(一)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农业“标准地”的认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引进的农业项目,凡符合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和其他约束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标准地”项目(详见附件8)。      

(二)农业“标准地”项目备案。项目正式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要将农业“标准地”项目备案表(附件6)、土地流转合同、投资建设协议以及土地流转区位图等资料整理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将项目验收表(附件7)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奖励退出机制。农业“标准地”项目优先享受农业扶持政策和农业设施用地审批政策。对经测评合格的农业“标准地”项目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土地流转的),种植粮食作物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奖励,种植其他作物(苗木除外)的一次性给予100元/亩奖励。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责令其退出,并要求其承担投资建议协议载明的违约责任。对乡镇(街道)完成的有效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农业开发公司10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农业“标准地”改革的顺利实施,成立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具体方案制定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等。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完备的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紧扣农业“标准地”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真抓实干,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区政府将把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列入每季度“晒拼创”工作清单和每月通报的乡村振兴工作考核中。      

(三)做好信息报送。实行每月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从2019年10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将农业“标准地”月度信息报送表(附件9)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客观反映工作实施进度情况以及取得成效等内容。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      


附件:

1.金东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3.农业“标准地”亩均投入和产出指标

4.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

5.乡镇(街道)2019年农业“标准地”项目任务分解表

6.农业“标准地”项目备案表

7.农业“标准地”项目验收表

8.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评分表

9.农业“标准地”月度信息报送表

金区政办〔2019〕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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