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03000000/2021-46595
单位审核公开
区人力社保局
金东人社〔2021〕14号
2021-03-29
主动公开
GJDD13-2021-0002
废止
2021-03-29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金东区省外劳务协作工作站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
金东区省外劳务协作工作站设立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积极培育全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机构在跨省劳务协作中发挥市场化、社会化的作用,推动政企社三方共同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金人社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协作工作站,是指与省外劳务输出地区建立劳务协作关系,经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区人社局审核挂牌的,开展跨省劳务协作,为金东区企业等用人主体输送劳动力的工作机构。本办法所称输送劳动力,是指在金东参加社会保险且连续缴纳2个月以上的法定劳动年龄段省外户籍务工人员,不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条 劳务协作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用人主体与务工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务协作工作站的申请与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体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人力资源机构;能持续为金东区用人主体输送符合岗位要求的省外劳动力。
(二)实体化运作:在金东区和省外劳务输出地区均设有实际工作地点,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且指定专人负责两地劳务协作对接工作;
(三)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劳务协作工作管理制度,与劳务输出地区达成具体有效的劳务协作协议,省外劳动力工作计划切实可行;
(四)初有成效:已为区内企业等输送劳动力达50人以上;
(五)服务优良:输送劳动力身体素质较好、岗位技能较高、文化水平适宜,优先为区内重点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携以下材料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2份;
(三)《金东区劳务协作工作站设立申请表》(附件1)原件2份;
(四)《劳务协作工作站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单位简介、劳务协作协议、务工人员管理办法等)复印件2份;
(五)为区内企业等输送劳动力清单;
(六)办公场所照片;
(七)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第五条 劳务协作工作站的认定全年受理,分批办理,即时审核。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文予以设立。
第三章 劳务协作工作站的管理
第六条 劳务协作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一)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履行对劳务协作工作站的日常监管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劳务协作开展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区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负责做好劳务协作工作站的行业自律和监督,配合区就业服务中心做好日常审核、管理,并承担区就业服务中心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劳务协作工作站应确定1名专人负责劳务对接工作,因故须调整承建单位或负责人的,事先应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报备,并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四)劳务协作工作站应建立工作纸质台账,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1.用工企业基本情况;
2.用工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3.用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规定;
4.用工企业需求岗位表;
5.每年输送劳动力名册;
6.省外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7.外务工人员留用名册(入职6个月后统计一次);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立劳务协作工作站年度评估制度
区就业服务中心每年按照劳务协作工作站评估表(附件2)内容对劳务协作工作站建立一年后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估,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取消劳务协作工作站资格并予以公布,被取消的劳务协作工作站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主动申请取消资格的;
(二)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
(三)连续两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损害务工人员或企业权益受到投诉并核实的。
第四章 劳务协作工作优秀站点的评选
第九条 区人社局负责区级劳务协作工作优秀站点的评选、复核,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条 区级劳务协作工作优秀站点评选基本标准:
(一)承担劳务协作工作2年以上、每年评估得分不低于80分;
(二)每年输送劳动力数在300人以上,其中技术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10%;
(三)6个月后输送劳动力留用率不低于60%;
(四)劳务协作工作台账完备。
第十一条 区级优秀站点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已认定为区级优秀站点的不重复评选,每2年复核一次。
第五章 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二条 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给予新设立的劳务协作工作站一次性1万元建站补贴。
(二)每年按照年度评估分数,给予评估合格的劳务协作工作站年度绩效奖励:
1.评估分数60分以上(含)70分以下的,给予4万元补贴;
2.评估分数70分以上(含)80分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贴;
3.评估分数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的,给予6万元补贴;
4. 评估分数90分以上(含),给予7万元补贴。
(三)被评为区级优秀站点的劳务协作工作站的,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补贴发放程序
在设立审核、年度评估、优秀站点评选后,经区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报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给承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输送用工的补助,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
附件:1.《金东区劳务协作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2.《累计输送劳动力名册》
3.《金东区劳务协作工作站评估表》
金东人社〔2021〕14号-关于印发《金东区省外劳务工作站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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